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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尼奥”商标的“碰瓷”故事

导读:近日,新小熊品牌权利人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小熊电器’对我公司商标的维权声明》,称小熊电器公司恶意“撤回”其9类“小熊”商标。 Neo”商标。 他还恶意抢注同类别“Neo Bear”商标,“崩塌”了“Neo Bear”品牌的商标权。 发生了什么? 恶意提现能否成立? 恶意注册能否成立?

近日,小熊Neo品牌(集动漫内容、科技产品、儿童教育于一体的行业知名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小熊电器’对我公司商标的维权声明》,表示认为小熊电器公司“恶意”“撤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其第9类“Neo Bear”商标,并在同一商标中恶意抢注“Neo Bear”商标。自己的类别,“改进”Neo Bear 品牌。 商标权。 小熊电器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发生了什么? 恶意提现能否成立? 恶意注册能否成立? 这篇文章讲述了这个故事。

当“新熊”遇上“新熊”,是的,他们是一模一样

2022年3月3日,小熊Neo品牌所有者杨树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树”)委托律师向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发出律师函。小熊电器”)称,小熊电器申请“撤回”中环数码第9类“Neo Bear”商标,并同时在同一注册类别中对同一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主观上存在主观故意恶意损害中数数码的合法权益。 还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求小熊电器停止“三退”和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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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中央数据中心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Neo Bear”商标。 2015年在第9类申请了两个商标,其中商标之一为“Neo Bear”商标1号,指定用于类似组别0901、0907、0908,指定商品包括“微处理器;遥控用电气装置”。控制信号;计算机游戏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计算机软件(已记录); 电子笔(视觉演示器)”(先放这个,以后有用)。该商标已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小熊电器应在2021年12月,应该是到了中央政府提供使用证据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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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三废”。年取消”的行业申请。 显然,法律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商标发起“撤回”,因此小熊电器似乎有权对中央数码的“Bear Neo”商标发起“撤回”。 中环数码为何发表声明和律师函声称是“碰撞”? 那么“瓷器”呢?

因为小熊电器的运作确实有点不合理。 首先,小熊电器提到“三退”的原因值得商榷。 一般来说,如果您打算使用或申请的商标遇到他人在先商标的障碍,您会考虑提出“撤三”申请。 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似乎无意在业务上实际使用“Bear Neo”。 笔记本电脑、计算机软件、遥控设备、媒体播放器等第9类产品也与小熊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的家用电器领域相差甚远。 小熊电器似乎没有理由通过撤销他人商标的方式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令人不解的是,除了前述的“Neo Bear”一号商标外,中央数码还在2015年将中英文分开,分别申请了第9类“Neo Bear”商标和第9号商标。 第9类“ ”商标扩大了产品种类,指定了第9类几乎所有同类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熊电器确实要使用“小熊Neo”商标,则应将这两个商标也需要申请“撤回”以达到预期目的,但神奇的是,这两个商标都没有申请“撤回”,这确实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那么小熊电器是不是“随心所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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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应该如此。 小熊电器申请“Neo Bear”商标的同一天,还申请了“BEAR ANDY”、“NOOPY BEAR”、“与熊约会”、“熊发现BEAR”、“BABY BEAR”等多个商标。商标的商标构成形式与“小熊Neo”商标相同,是中英文组合,后加“小熊”字样,而且这些商标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多年。有的还是商标,比如第9类商标“BEAR ANDY”是别人在2012年注册的,第10类商标“NOOPY BEAR”是2012年申请的。 ,第19类“与熊约会”商标于2019年申请,2017年被他人注册,挂牌价23100元;第25类“小熊发现”商标于2017年被他人注册,注册商标为人民币23100元。挂牌价为6.16万元,看来小熊电器是担心各种含有“小熊”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所以率先进行了有计划的防御性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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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如此,其后续的应用行为却令人困惑。

小熊电器向中央数码申请撤销“Neo Bear”商标几天后,又自行申请了“Neo Bear”商标。 两商标不仅成分相同,而且该商标指定的产品均为“微处理器;遥控信号用电气装置”; 电脑游戏软件; 笔记本电脑;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电脑;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电子笔(视觉演示设备)”,一看就发现了,指定产品与杨舒申请的一模一样,甚至连顺序都一模一样。不禁让人联想到小雄电器申请了后续商标就像杨舒那样,防守的注册似乎意味着主动进攻。

因此,也难怪中环数码对小熊电器的无理“撤回三款产品”及其后续申请同一商标感到难以理解,甚至认为后者是对其商标权的“麻烦”(“找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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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撤三=“对抗”?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小熊电器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退出”? 法律禁止吗? 如上所述,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款的目的是恢复商标注册的初衷。 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与商誉相结合,产生商业价值。 尤其是在我国,已有大量的商标。 注册但未使用商标的情况挤压了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并实际使用商标的空间。 有些人甚至可能会利用此类商标来“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工作报告:“维权”不是一个好主意)。 保护),成为我国独一无二的“商标流氓”。 商标“三年撤销”制度为打击这一现象提供了低门槛的办法​​。 只要该商标三年内不无故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从而消除了恶意维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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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来看,《商标法》仅规定了“撤销三年”的客观要求,即“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但并未限制主观要求因他人“退出三年”。 事实上,注销他人商标总是有各种特定的商业意图和目的,或者是为了排除障碍,或者是为了商业竞争。 根据商标法,此类行为很难被视为所谓的“恶意撤销”而受到禁止。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涉及商标撤销的行政案件中,即使被撤销商标当事人主张撤销申请人具有恶意,法院通常也不会判定撤销商标申请人的所谓“恶意”。撤销申请人,但只会根据撤销申请人的所谓“恶意”来判断该商标。 三年内是否使用进行推理。 甚至法院有时也会断然否认考虑主观状态。 在郑明诚等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审行政判决(案号:(2018)京行再3号)认为:“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未连续使用三年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那么,有没有办法规范“撤三”申请的严重异化行为呢? 例如,同一商标多次被申请撤销,即使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认定为实际使用且不应当撤销,或者一个公司的多个商标已被撤销。已同时归档。 撤销作为反击或报复的手段,会给商标权人在维护商标方面增加不必要的额外成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8月18日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注册商标异议处理的建议》的复函中关注到了这一现象“下一步,我们办公室将重点缩小主题范围,对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设立第三方陈述意见等建议,并积极向立法部门建议增加。商标法修改中对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制度的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监督商标注册人履行商标使用义务、清理闲置商标的作用。以免它们成为恶意竞争的手段。”

目前,在商标“撤回”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合理证据证明权利人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 未来可能还会继续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提出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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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作为商标权人,当面临他人过度行使撤销权、撤销申请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非法侵犯合法权益时,也可以尝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 这两个原则条款主张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滥用行政措施构成民事侵权。 近年来,民事案件中出现多起恶意注册、恶意异议无效、恶意维权案件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可供撤回案件参考。 但现阶段,小熊电器在本次事件中的“三年退出”申请行为能否上升为“异化三年退出行为”或“滥用行政程序”,仍需实际案例来验证。

因此,也难怪中环数码对小雄电气的无理“撤三”行为更加愤慨。 法律依据相对有限,只能认为后者是其商标权上的“过错”(“被迫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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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错误”?

最后一个问题是,小熊电器申请注销后在同一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声明最后,中央政府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建议依法采取措施维权,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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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抢注”通常是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容易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例如抢注“火神山”等。 ”、“”等商标严禁使用。 当然,如果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他人知名度较高、显着性较强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从而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也构成恶意注册。

不过,中央政府在声明中表达的意图是可以理解的,但对法律的引用并不准确。 首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而不是第三十一条。2001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现已两次修改为2019年版,均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其次,第三十二条后半部分“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施加的某种影响”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该条规定的是他人抢先注册了权利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 商标(《商标审查指南》(2021年版))。 如果央视在计算机软件上使用了“小熊Neo”商标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小熊电器也已知晓,但尚未来得及注册,则小熊电器先提出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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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央数字应当适用第三十二条前半部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进行规范。 中央数码的声明中列出了众多“新熊”作为之前动画作品的名称和片名。 就作品内容而言,可以主张其构成在先著作权,小熊电器不得申请侵犯该在先权利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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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也难怪杨舒对小雄电器后续申请相同商标更加愤慨。 原来,引用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只能认为后者对其商标权存在“过错”(“只能亮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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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Neo Bear”商标“碰撞”的故事暂时告一段落。 小小的商标背后,蕴藏着精妙的法律逻辑和特殊的商业策略。 行动方要认真调查,不能照搬,应诉方要准确分析,不能用错武器。 如果冲突中存在误会,双方能够握手言和,继续在各自的领域讲述“小熊”的故事,应该是最好的结局。 退一步,天更亮。

来源: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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